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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企业自备用油的咨询请教问题
来信时间 2020-06-22 22:07
信件内容
为解决企业车用柴油加注难、加注路程远、减少路途拥堵、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切实保障供应等问题,拟在企业物流园区安放一台阻隔防爆式撬装加油装置,供物流企业内部车辆自用。 1、该装置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推广使用。装置为一体化设计,具有本质安全性。 2、该装置用于企业自有车辆柴油加注,仅使用单一车用柴油(闪点大于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3、企业自用的柴油不对外销售。 作为企业从安全生产及明确责任主体的角度,现就以下问题,征询贵局的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的规定,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但是,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方面 ,是否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第36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现恳请贵局尽快给出指导意见与书面回复,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我们将分别征求意见。 特致函咨询,谢谢!
处理部门 危化科 张鹏燕 处理时间 2020-06-24 00:00
答复内容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咨询的有关内容确定,该物流园区使用的柴油为闪点大于60℃。依据原国家应急管理部2015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第1674的规定,柴油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为危险化学品。因此,该物流园区使用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7号令修改)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根据咨询的有关内容确定,该撬装加油装置为物流输送企业的配套设施,具体安全监管要求需咨询其物流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确定。 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