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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在鄂尔多斯市企业设立内部自用撬装加油装置相关事宜的咨询函
来信时间 2021-04-24 10:05
信件内容
为解决企业车用柴油加注难、加注路程远、减少路途拥堵、节约社会资源、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切实保障供应等问题,拟在企业园区安放一台阻隔防爆式撬装加油装置,供企业内部车辆自用。 1、该装置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推广使用。装置为一体化设计,具有本质安全性。 2、该装置用于企业自有车辆柴油加注,仅使用单一车用柴油(闪点大于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3、企业自用的柴油不对外销售。 作为企业从安全生产及明确责任主体的角度,现就以下问题,征询贵局的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的规定,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但是,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方面 ,是否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第36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现恳请贵局尽快给出指导意见与书面回复,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我们将分别征求意见。 特致函咨询,谢谢!
处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04-29 00:00
答复内容
你好! 你在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信箱《关于在鄂尔多斯市企业设立内部自用撬装加油装置相关事宜的咨询函》(以下简称《咨询函》),我局已收悉,现就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咨询函》中提到该装置仅使用单一车用柴油(闪点大于60摄氏度,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这一情况需要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等资质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资料。 2.如果经鉴定,该装置使用的柴油属于《咨询函》中提到的情况,则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应急管理部36号令,2015年经77号令修订)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