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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0-08-24 10:43
  鄂安办发〔2020〕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我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草拟了《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请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9月4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传真:8589595,邮箱:642797985@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若无意见也需以正式文件报送。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特点
  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企业114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5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977家、在建危化项目123家,主要分布在11个工业园区。主要存在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等事故特点。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需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事故、跨旗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旗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旗区(园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477—8589336),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其他日常工作。
  各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旗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旗区消防部门承担。
  (二)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纪委监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事故处置情况;
  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事发地旗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报告舆情动态和管控情况,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应对;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故,指导协调旗区政府配合开展事故救援。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国家、自治区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失踪人员搜救工作,治安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人群疏散撤离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交管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经费,指导旗区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市属专业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工作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管,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救灾物资的及时调用。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协调通信资源以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事发地及周边地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协调自治区及周边盟市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11.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及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置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建立与各成员单位的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评估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水文、水源等资料,做好受污染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15.市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17.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三)各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和物资保障组、危废处置组。
  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搜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包括有关旗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事故遇险人员、人员和设备,扑灭火灾,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医疗救护机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疗救护支援,对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研究分析事故伤亡特点,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专家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专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是对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有关旗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正常采访秩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负责提供救援人员所需生活物资和休息场所,做好救援气象、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
  危废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污染物的监测、评估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预防和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加强施工作业管道安全防护指导;各旗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控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监控管理,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发现的危险源和隐患要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发布后,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事故发生企业根据事故险情迅速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旗区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具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态势,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具有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态势,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具有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态势,由旗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发布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由电视播放、电台广播、网络、电话等渠道发布。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处理、分析汇总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589905),各旗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 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方式附后)、应急管理局(联系方式附后)报告,或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市应急管理局(8589622)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按照事故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故,按Ⅰ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执行。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同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报告;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及时向事发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成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集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组织专家指导救援,及时收集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及遇险人员信息,事故单位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实施增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救援并协助提出救援处置方案,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471-4826031/4824989)报告事故情况。   
  2.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造成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事故特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根据不同事故特点开展工作。
  一是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其他人员;二是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是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是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火灾事故:应在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型、扑救基本方法、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火灾发生区域周围环境、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爆炸事故:应在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类型、引爆物质类型、爆炸可能导致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明确所需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爆炸点周围环境及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在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化学品种类、所需应急处置技术和专家、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掌握实际或估算泄漏量及当地气象情况,明确泄漏源周围环境及泄漏源周围区域危险源分布情况、泄漏可能导致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泄漏危及周围环境可能性及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等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信息发布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情况下由市应急管理局协助配合,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内容包括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密切关注涉事舆情,做好舆情监控和信息收集上报,正面开展舆情回应和跟进导控工作。
  (五)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监测数据正常,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人员救治等有关应急事项得到妥善处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二)总结评估。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市、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预案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化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要救援力量,应配备专业装备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和救援处置能力。邻近专业救援队伍、消防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
  (二)物资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救援装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特点和救援需要,储备泡沫车、药剂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有关特种装备,建立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备案登记,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三)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管支队提供交通警戒支持并开设救援特别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及时调用和遇险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社会治安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五)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各级医院做好支援治疗工作。
  (六)技术服务保障。市气象部门应为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化学品登记基础信息库,为事故救援提供信息资源。
  (七)通信信息保障。参与救援机构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与救援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通信联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移动、电信、联通等市内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各有关方面事故救援通信网络与联络畅通。
  七、监督与管理
  (一)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或使用危险性及事故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员工、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二)市、旗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深入辖区、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三)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
  八、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二)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名单
  2.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名单
  3.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4.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
  5.各旗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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