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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情况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08-15 16:01
  1.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受理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哪些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
  答:(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3.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是否需要实名制?
  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4.问:举报奖励金兑现额度是多少?
  答:(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和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生产安全举报工作接收和交办转办的机制是如何要求的?
  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意见中提出要求,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应急管理部接到的,可以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应当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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