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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办理等有关问题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08-15 16:11
  1.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有效期为3年。若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2.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的法律依据?
  答:(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3.问:药店日常销售75%医用酒精消毒液(包括医疗器械和消杀类商品)、次氯酸钠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是否需要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答:药店内零售的75%医用酒精消毒液、过氧化氢溶液(浓度大于8%)、次氯酸钠消毒液等消毒液(以下统称“酒精消毒液”)内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作为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毒类商品,酒精消毒液更多体现了消费品属性。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酒精消毒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卫生健康部门,酒精消毒液已纳入卫生健康用品监管范畴,通过对酒精消毒液质量、包装、数量限制、命名、标签(含说明书)等检验、批准的特别要求,能消除或者降低其危险性。同时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健康部门对其作出相应许可。
  其次,根据国家应急部网站2022年3日22日关于“医用酒精销售是否需要取得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咨询回复如下: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应急部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拟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进行调整,不再涵盖日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类的化学品。
  4.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个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主要负责人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考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件?
  答:危化监管二司于2022-05-15的回复:“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也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问: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6.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另,根据危化监管二司于2022-07-09的回复:“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票据经营企业由县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答:不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8.问:哪些情形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9.问: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10.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销情形?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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