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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21-02-19 16:23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应急管理相关监管行为,保障企业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内安监政策法规字〔2016〕189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内市监信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本局在依法依计划实施应急管理监管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监管对象,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及时公开监管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等计划外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监管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监管谁反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和科技规划科,负责协调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各业务科室和二级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本科室、二级单位根据随机抽查清单内容定期制定下列内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执法人员名录库;
  3.监管对象名录库;
  4.全年抽查计划;
  5.作为发起科室、二级单位要联合的其他科室或其他部门名单。
  第五条 应当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分别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六)其他应当实施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本局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本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每年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科室、二级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由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本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 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更新人员名录库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
  每次抽查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存续的合法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抽取的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从人员库中抽取若干名同志组成随机检查组,确保完成对所有抽查事项的检查。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应当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的50%以上。
  列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冶金工贸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每年随机抽查比例达到100%。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信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进行派发。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执法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检查方案由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依法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时,可依法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核查、视频采集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和专家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应急管理局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和专家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二十条 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和双随机手机终端系统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要确保抽查方案不超期。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按照相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部门联合双随机
  第二十四条 以一次抽查完成多项监管为原则,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抽查事项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年度跨部门抽查计划。
  第二十五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牵头业务科室、二级单位组织和相关协同部门沟通,确定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查事项清单,约定联合抽查时间。
  (二)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制定抽查方案,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将名单派发给各协同部门。
  (三)各部门自行选派抽查人员。
  (四)组织各部门共同对抽查对象开展抽查,参照第四章进行。
  (五)抽查结果参照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协同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参与部门协同沟通,确定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查事项清单,约定联合抽查时间。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派发的任务,自行选派抽查人员。
  (三)共同对抽查对象开展抽查,参照第四章进行。
  (四)抽查结果参照第五章执行。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局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市局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应急管理局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八条 局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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