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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 草原禁火的命令》政策解读
作者:廉徐  来源:法规科  添加时间:2023-03-16 14:51
  一、起草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范围广等特点,已成为威胁森林草原资源最大的危害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相继实施,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面积迅速扩大,林区、林草工程项目区可燃物载量急剧增加,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明显升高,森林草原火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11月1日至隔年6月15日为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5日至6月15日为高火险期,在这个时段内,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威胁着我市生态建设成果。故加强火源管控,实施森林草原禁火,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一条:“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三、适用时间及范围
  每年度3月15日至6月15日,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为重点森林草原禁火区。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分为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行为、加强防控、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等内容。
  (一)明确了禁火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在禁火行为方面作出规定。在禁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进行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烧荒等用火行为;森林草原禁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
  (三)明确了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职责。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线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明确了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发现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明确了监督举报途径。《禁火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廉徐
  联系电话:0477-858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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