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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
作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06-15 09: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经审批擅自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粉尘涉爆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00699491826M

法定代表人:

杨丽英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抽查编号为DH01230201的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分析时间超过作业时间30分钟,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抽查编号为YX03230301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

3.未如实记录刘文豹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

4.四厂、三厂配料车间涉爆粉尘区域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1.抽查编号为DH01230201的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分析时间超过作业时间30分钟,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项;对企业和作业分析人王杰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抽查编号为YX03230301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对企业、直接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翟汉涛、直接责任人刘胜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未如实记录刘文豹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对企业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四厂、三厂配料车间涉爆粉尘区域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企业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合并处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企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9.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作业分析人王杰做出警告、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翟汉涛、直接责任人刘胜做出罚款0.2万元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应急罚(2023)综执工贸05号

鄂应急罚(2023)综执工贸06号

鄂应急罚(2023)综执工贸07号

鄂应急罚(2023)综执工贸08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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