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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中的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 第二期
作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05-07 14:57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从方方面面守护我们的生活。
  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中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都有哪些相关内容呢下面通过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第二期  工作中致人损害
  ·案例·
  甲公司与乙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派驻合同,约定乙保安公司负责甲公司厂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不料,甲公司的一名员工耿某在厂区内被乙保安公司正在巡逻的巡逻车撞伤。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保安公司之间形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耿某在甲公司内被巡逻车撞伤,巡逻车驾驶人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因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单位兴扬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条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民法典》中的该条款,一是赋予了用人单位追偿权,即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二是补充责任向相应责任的转变。在民法理论中,“补充”二字意味着在责任承担上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将“补充”二字删掉,意味着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责任承担上无先后顺序。  
  从性质上看,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只赋予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向有一般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需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一般指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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