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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动态 |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乌审应急管理  添加时间:2026-06-25 14:42
  今年以来,乌审旗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依然突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为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2月25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某燃气供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0.3万元。
  案例二
  2025年3月3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季度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组检查乌审旗某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抽查从业人员张某某、谢某某培训档案,三级教育试卷存在替写、替考问题)。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2.9万元。
  案例三
  2025年3月19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循环上设置的潜水泵采用非防爆型潜水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4万元。
  案例四
  2025年4月7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筛风处置室门口缺少警示标志;2.装砖处缺少警示标志;3.入料口处需加装防护栏杆;4.风机皮带缺少防护罩。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4.8万元。
  案例五
  2025年4月25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加油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加油。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条(一档)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4万元。
  案例六
  2025年6月18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审旗某氧气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现场液氧储罐处电子液位计变速器(1台),编号:24023557,未进行检测。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127号)第十条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4万元。
  案例七
  2025年10月12日,乌审旗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乌审旗某加油站开展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前提下,违法违规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付款。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检查还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乌审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4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责令主要负责人陈某某限期改正,处罚款0.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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