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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动态 |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6-06-28 15: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部署,严格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执法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效果。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督促各类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6年3月26日,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加油员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汽油。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18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18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油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0.1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5年8月21日,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对鄂托克旗某非煤矿山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的问题: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中未对该公司3台矿用自卸汽车应急转向装置进行检测检验,属“A类不符合项”,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该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裁量阶次(二档)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9万元。
  案例三:
  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1日,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教育上岗作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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