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审议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全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防、抗、救一体化,实现各环节高效有序衔接,全面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协调推动各旗区、市级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旗区、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排部署相关会议,指示批示精神;
2.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3.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
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会商,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核定灾害损失,评估救灾工作需求;
5.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6.统筹协调指导各旗区、相关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7.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8.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三)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需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迅速提供必要的地理信息数据支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全面的预评估,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实时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前期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提前派出工作组,深入实地了解和评估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关键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及时开放相关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其设备完备、功能齐全,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准备工作;
(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市、旗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市、旗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及以上的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突发性灾情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和各旗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级和受灾旗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一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议。组织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以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市有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现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旗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体局、妇女联合会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9)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旗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体局指导受灾旗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旗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0)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供电公司指导受灾旗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部门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11)提供技术支撑。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旗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旗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2)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引导慈善组织开展跨旗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市政府外事办,鄂尔多斯海关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13)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4)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市二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旗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市有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现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旗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体局、妇女联合会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9)市民政局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旗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旗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三级响应条件的其它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启动市三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旗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9)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旗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市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灾旗区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四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6)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旗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9)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旗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前期处置: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2.保护现场,标明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3.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初期评估,包括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5.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六)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等应急响应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研判,视情按照本预案规定联动启动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旗区启动三级以上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旗区通报,所涉及旗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八)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根据受灾旗区财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旗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针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专业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旗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后,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进一步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抓好落实。
2.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旗区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3.根据受灾旗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
4.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额,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调拨市本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市、旗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往年灾情和实际需要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市救灾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3.各旗区党委、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旗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旗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等部门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推动实施符合鄂尔多斯市特点的多灾因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6. 旗区、市两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受灾旗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物资保障
1.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2.市级、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水平。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特别是加强卫星通信、短波通信等备用通信手段的准备,确保在极端情况下通信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市农牧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及时共享,强化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级、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苏木乡镇、嘎查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市级、旗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旗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旗区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专家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旗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市级、旗区应急管理局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旗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旗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公安机关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八)社会动员保障
1.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
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九)科技保障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市应急管理局利用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市内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市气象局做好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4.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5.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十)宣传和培训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2.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积极推进基层减灾能力建设,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救灾工作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大力宣传普及救灾救助知识。
八、附责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责任与奖惩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旗区和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应当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版)和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