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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添加时间:2025-06-10 09:46
各旗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矿安字〔2024〕72号)等规定,现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及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采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等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矿安字〔2024〕72号)有关规定,由旗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设施设计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
  三、各旗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在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矿安字〔2024〕72号)相关规定办理,严把安全准入关,严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四、《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砖瓦用粘土等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1号)、《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职责职能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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