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工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六)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
作,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七)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行救灾统一调度。
(八)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负责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按规定权限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三)统筹指导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旗
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五)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本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依法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承担全市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