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适应国家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要求,针对我市洪涝、干旱、风雹、雪灾、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频发的实际,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规范应急流程,提升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和市级文件。
三、核心内容
1.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防抗救一体化。
2. 组织体系: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减救委)为市级最高协调机构,市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设相应机构,属地负责。
3. 灾害救助准备:包括监测预警、物资储备、资金保障、队伍建设、避难场所建设及宣传演练等。
4. 信息报告与发布:突发性灾害2小时内初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报。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5. 应急响应:根据灾害损失程度设置一至四级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分级处置。由市防减救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最长3个月)、冬春救助、倒房重建等,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 保障措施:涵盖资金、物资、通信、人力、科技、医疗、交通、治安、社会动员等全方位保障。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盟市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部署时参照执行。
五、主要亮点
1.响应标准清晰化,四级响应指标明确、权限分明;
2.全链条闭环管理,覆盖灾前、灾中、灾后各环节;
3.信息报送规范化,明确各类报告时限与流程;
4.救助保障全程化,过渡期、冬春、倒房重建有序衔接;
5.军地协同常态化,多方力量联动;
6.保障措施系统化,便于各级各部门直接执行。
六、落实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旗区政府为属地救助第一责任主体。各单位需制定配套方案,开展培训与演练。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预案落实情况纳入防灾减灾救灾考核,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确保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七、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11月8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八、咨询方式
牵头科室: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科
咨询电话:0477-8589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