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神东新建原材料存放立体库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000710923934F |
|
法定代表人: |
杨栓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6年6月2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能神东煤炭皮带机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中国神华神东新建原材料存放立体库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2裁量阶次C、序号33裁量阶次C“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6-17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应急罚〔2026〕综执工贸3号 |
|
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