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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6-06-22 13: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高处特种作业

操作证失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26089568072E

法定代表人:

刘育军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①企业承包商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梁冬生,其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6 年4 月11 日到期应复审而未复审,证件已失效,仍于4 月26 日由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审批后参与编号为GY-GC-20260427-002 的I 级高处作业,导致承包商单位安排使用证件失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②洋浦天雨物贸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鹿海宁未依法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该公司现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相关规定。③洋浦天雨物贸有限公司安全员赵金祥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2.热动中心备煤转运站1 台氧气报警器安装高度距地坪3.5m,超过国家标准GB/T 50493-2019 规定的环境氧气探测器安装高度上限(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甲醇中间罐区辅操台增设急停按钮于2025
9 月16 日发起变更申请后,未对涉及该变更操作的甲醇制造中心中控操作人员4 人实施变更培训。

处罚依据: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应急字〔2026〕4 号)裁量细则序号22,阶次B 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应急字〔2026〕4号)裁量细则序号10,阶次A 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应急字〔2026〕4 号)裁量细则序号101,阶次B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对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6-17

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应急罚〔2026〕综执危化1-04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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