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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作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04-25 17:55
  【标题】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对鄂尔多斯市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一案“双罚”,有限空间,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
  【要旨】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鄂尔多斯市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擅自作业,且未按规定在作业前30分钟内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检测。
  2023年3月2日-3月8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编号为0000373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刘建华未经有限空间专项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3月8日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企业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执法人员认为,鄂尔多斯市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刘建华未经有限空间专项安全培训上岗作业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六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合并处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元)、对主要负责人陈侯宝合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对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李威箭罚款贰仟元(2000元)、对作业分析人刘智伟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是工贸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因为不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教训惨痛,因此对有限空间的检查可以说是工贸企业执法检查中的“重中之重”。本案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既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人员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直接操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重要性和相关的规定,从而实现安全作业,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执法人员】
  张鹏燕 05090024070 15598836059
  哈  达 05090024032 1559883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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