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工作>执法监察
关于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6-02-09 15:18

案件名称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在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02570641619N

负责人

宋亚新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51110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外面风门不能自动开启,需要人工辅助开启;2.井下5-1煤水泵房吸水井处无防护栏及安全警示牌;3.3组煤仓甲烷断电试验,未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

处罚依据

第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针对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针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针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1.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3.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对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6

处罚决定书文号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8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下一篇: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