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市局动态
《民法典》中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第一期】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05-31 14:55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从方方面面守护我们的生活!2023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的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中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都有哪些相关内容呢?下面通过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保责任
  一、案例
  刘某与朋友一起去KTV唱歌,在店里,他目睹两伙人因口角互相投掷酒瓶、打火机,结果引发了火灾,刘某在火灾中受伤。
  二、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解析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疏散踩踏、电梯异常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

下一篇:鄂尔多斯市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和查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