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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第三期】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06-05 10:03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从方方面面守护我们的生活!2023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的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中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都有哪些相关内容呢?下面通过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一、案例
  某小区一名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死亡,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物业有责任吗?
  二、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解析
  《民法典》明确列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增加了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即未找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这些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符合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此处的修订属于补充完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与责任;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
  《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消除隐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如果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的规定,督促了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实际侵权人,只有在调查不出的情况下,同楼的其他使用人才有可能“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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