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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救灾物资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综合减灾科  来源:综合减灾科  添加时间:2021-02-07 13:49
  各旗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           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确保救灾物资高效调运,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救灾物资,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其生活的各类物资;市本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调拨我市用于救灾应急的物资。
  第三条  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职能优势,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接收、储存、调拨、使用、回收和报废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精准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储得足、管得好。
  (二)保障应急。坚持把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要求,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需求评估、快速调运、协议储备等机制,特别是重大灾害发生后,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保证运输线路畅通,确保关键时刻救灾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
  (三)科学储备。深化对全市自然灾害发生机理、演变规律和时空分布的认识,统筹考虑历年灾害特点、当年灾害形势、人口数量和分布以及现有库存物资,科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保救灾物资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
  第四条  市本级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原则上储存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救灾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委托旗(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其他单位代储市救灾物资(以下简称代储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二)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年度需求;
  (三)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平台,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四)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调拨指令;
  (五)每年不定期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检查救灾物资入库及储备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二)审核下达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和采购入库验收时抽检所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费用);
  (三)协助做好市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四)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年度需求,负责申报年度救灾物资采购、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预算;
  (二)组织实施市本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三)指导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接收、储存、调运和日常管理等保障工作;
  (四)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调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运送制度,实时动态掌握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救灾物资库存情况、全年灾情预判,参照往年需救助人口数量,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标准,并于上年度6月底前函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前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入库验收并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第十一条  检测合格后,储存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做合理损失损耗处理,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代储单位每年7月上旬和下年度1月上旬前分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本年6月末和上年12月末救灾物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和代储单位制定救灾物资储存相关管理制度,对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第十五条  救灾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六条  市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旗(区)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受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指导。救灾物资调拨动用指令由市应急管理局下达。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预置调拨、紧急调拨、冬春救助调拨。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
  紧急调拨是指灾情发生后,旗区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需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旗区根据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
  第十八条  预置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风险和灾情发展态势提出本级救灾物资调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调出,确保救灾物资在7日内调运至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
  (三)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调拨指令后,与救灾物资储存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并做好调运、收储和使用管理工作,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救灾物资储存单位主动同市救灾物资储存单位沟通,洽谈救灾物资调出有关事宜。
  (四)物资调运完成后,储存单位、接收单位分别将救灾物资调运、接收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主管部门,由本级主管部门反馈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九条  紧急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风险和灾情发展态势提出本级救灾物资调拨方案,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代储单位主管部门及受灾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代储单位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调出程序,配合调入地区救灾物资储存单位,确保救灾物资24小时内调运至接收地区。
  (三)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调拨指令后,与储存单位或代储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并做好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救灾物资储存单位主动同市救灾物资储存单位、(或代储单位)沟通,洽谈救灾物资调运有关事宜。
  (四)物资调运完成后,储存单位或代储单位、接收单位分别将救灾物资调运、接收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主管部由本级主管部门反馈市应急管理局。
  (五)通过口头指令调拨救灾物资的,市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冬春救助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冬春救助需求,提出救灾物资调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申请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调拨指令。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出,确保救灾物资7日内调运至接收地区。
  (三)相关旗(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指令后,与储存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接收救灾物资的旗(区)救灾物资储存单位主动同市救灾物资储存单位沟通,洽谈救灾物资调运有关事宜。
  (四)物资调运完成后,储存单位、接收单位分别将救灾物资调运、接收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主管部门,由本级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使用地区财政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负责运输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使用救灾物资的旗(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调拨动用指令要求,对接收到的市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及时反馈清点和验收情况。如有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报废、核销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市本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区的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旗(区)应急管理局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单位负责清洗、消毒、整理后,移交同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储存。对有明确要求送达市储备库储存的送达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存单位或代储单位。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本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存单位、代储单位分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核销。对报废核销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市本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存单位、代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
  第七章  信息共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储单位主管部门每年7月末和下一年度1月末前将本级救灾物资储存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互配合,实现市、旗(区)二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共享,提升我市救灾物资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救灾物资储存单位通过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录入市、旗(区)二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所属单位、名称、类别、数量、所在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物资库存变化情况,24小时内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损毁和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中央或自治区下达我市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ー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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