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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廉徐  来源:法规科  添加时间:2021-02-07 13:51
  一、制定背景及法律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了《鄂尔多斯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围绕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主体责任、储备方式、调拨时效、质量安全、资金结算以及储备库管理等重要环节,指导市、旗区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明确各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二、主要亮点
  《办法》着眼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工作,强调部门协作,划清部门职责,着力构建科学完备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能力保障落实到位。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在工作实践基础上,《办法》首次从政策层面对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中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导市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包括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运机制,完善跨区域救灾物资援助机制,构建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救灾物资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等。
  二是明确落实救灾物资储备主体责任。《办法》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做好储备资金预算,落实储备责任,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最大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进一步提高了救灾工作效能。
  三是强调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办法》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办法》还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四是明确了物资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宜。包括物资购置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物资储备管理的具体要求、物资管理经费拨补标准和发放方式、物资申请调拨程序、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具体内容,确保救灾物资高效调运,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廉徐
  联系电话:0477-8589578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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