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警示标志
【要旨】
企业要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事由: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1年8月10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中水回用水池、滤罐、污水处理池、乳化液废水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0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对该起案件进行了立案,企业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未按规定在中水回用水池、滤罐、污水处理池、乳化液废水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参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违法事实,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中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近年来,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有限空间等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醒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执法人员】
哈达 150600034 15598836067
王景昊 150600035 136248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