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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10-25 10:44
  为全面规范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了《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8日印发《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02号,以下简称《预案》)。
  一、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矿山救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4〕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本预案。
  二、任务目标
  一是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发展要求的需要。二是落实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发展要求。三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调整部门分工职责、协同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四是加强与上位预案、市级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总体框架
  《预案》修订后共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第三部分预防预警、第四部分应急处置、第五部分后期处置、第六部分应急保障、第七部分附则。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总体不改变上一版框架结构的基础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两个上位预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编制依据,明确预案体系
  补充增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依据;明确了全市非煤矿山领域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说明了本预案的衔接情况。
  (二)优化组织指挥体系
  1.按照上位预案有关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更新和优化,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附件4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2.调整了工作组的设置,工作组的设置总体上按市级生产安全预案的工作组设置,环境气象组和通信保障组职责并入了综合保障组,专业处置组按自治区预案改为了抢险救援组,按自治区预案增加了事故调查组,在工作组调整的基础上对各工作组的人员构成与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预防、预警
  按《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预防、预警相关内容,按《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及预警行动。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主体为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的内容和途径,明确了每一级预警发布后采取的具体预警行动。
  (四)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完善先期处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信息报告内容。明确了30分钟内电话报告电话,1小时书面报告的要求,明确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1小时的报送要求,以及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求;完善了先期处置有关内容,补充完善了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受事故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先期处置要求。
  (五)细化明确响应级别、条件、程序
  按照分级应对要求,明确了不同级别事故的应对主体,即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与救援;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与救援;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处置与救援。2020版预案未设定响应级别,本次结合上位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市级处置能力将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并补充明确了三个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
  (六)完善应急保障,细化预案管理
  1.结合本次调研情况完善了应急保障内容,参照自治区预案和市级生产安全预案补充了经费保障、技术支持与保障、环境与气象保障等,完善了相关表述。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与修订等方面的规定。附则中补充了责任与奖惩的内容。附件补充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七)补充编制支撑文件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响应市政府要求,本次修订编制了《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作为应急预案的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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