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场所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违规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26797198869J |
法定代表人: |
王崇斌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事由: |
1.3-1上103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切顶线1.2m处;2.3-1上1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的防火门门板过长,现场不能配套安装;3.31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维护段顶板离层仪被挤坏,不能进行有效测读,未重新安装更换;4.2024年11月1日—2日《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矿通风旬报表》中记录11月1日3-1上103综采工作面实际进风量为1235m3/min,小于实际需风量1530m3/min,配风量不足;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未在3-1上煤辅运大巷等巷道最高处的压风管路中设置供气阀门;6.3-1上101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桥式转载机机尾未装设防止人员与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7.3-1上101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部皮带4#皮带架处1#配电点硐室深度6.2m,未采取机械通风,未设置栅栏、警标。 |
处罚依据: |
第1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第2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第3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针对第4条行为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五条第三阶次;针对第5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第6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第7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1.对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00),责令停产整顿。 2.对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矿长武少国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2-5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安罚〔2025〕101001-1号 蒙(鄂)煤安罚〔2025〕101001-2号 |
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