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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作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3-05-12 15:38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鄂尔多斯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发生在其它地区波及我市的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四)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
  我市处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南临古长城,毗邻晋陕宁三省区。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如下。
  1.我市自然灾害影响大,地域辽阔,防凌防汛、抗旱任务重,雪灾、雹灾、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时有发生。
  2.事故灾难风险高,我市消防重点单位、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均存在,此外还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矿山,高风险企业较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应急救援工作任务艰巨。
  3.公共卫生风险持续存在,我市目前持续面临新冠疫情输入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职业中毒、化学中毒事件、辐射事件隐患。
  4.社会安全事件风险依然存在,我市金融投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民族宗教矛盾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重大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依然较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突发事件凸显,应急形势严峻,科学有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市面临的长期任务。
  (五)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市(区、省)行政区域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厅局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市、旗区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Ⅱ响应,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厅局指导协助。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Ⅳ级响应,由市直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旗区响应级别参照自治区、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旗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六)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旗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旗区应急预案。旗区应急预案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市预案体系的具体落实,也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按有关程序备案。
  6.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旗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推动建立呼包鄂乌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的牵头部门。
  2.工作机构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应对××事件指挥部”,由国家、自治区层面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4.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对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5.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视情况由市级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的市级牵头部门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二)旗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机构
  各旗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对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
  (三)应急联动机构
  相邻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下称呼包乌)应急领导机构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四)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相关部门推荐,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日常作为咨询机构为市人民政府以及各专项应急管理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建议,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和专业人才信息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防范、事态扩大、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五)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六)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市、旗区有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市、旗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市、旗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三、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管控
  1.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研判和预测分析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监测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实现应急智能化系统与鄂尔多斯市110报警服务台、12345热线对接,迅速受理、分析公众反映的各类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
  3.市直有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4.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预警 
  1.预警等级划分。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即将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即将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即将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即将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适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安全保护措施。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10)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11)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
  1.旗区层面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厅局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厅局报告。
  5.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二)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向所在地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原因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3.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市、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协调
  市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区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呼包鄂乌区域合作机制,请求相邻区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提供支援。
  (四)处置措施
  当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它相关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包括参照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对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管理)疫区实施管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3)疫情控制措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健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8)其它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工作,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开展事件调查,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7)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旗区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必须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六)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本市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逐级提请至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协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损失评估,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据善后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人员安置、救助物资分配和发放、经济补偿、环境治理、组织生产自救等善后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旗区善后工作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恢复重建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据灾害损失评估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灾后重建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批。
  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审批的重建规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需要自治区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灾害重建规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社会救助
  市直有关部门协助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类渠道发布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和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并与旗区人民政府对接,实施救助物资和捐款的分配和发放。
  (四)保险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旗区人民政府及时统计损失情况,并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
  (五)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复盘分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旗区组织联合调查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开展联合调查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国家、自治区报告。
  2.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旗区、重点单位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2.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监管行业应急资源信息库,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做好应急组织体系、知识库、应急预案、风险和隐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等信息资源的集中收集、维护、更新;并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用。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指挥体系,做好信息数据的支撑。
  3.市公安局牵头,信息化等部门和各旗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整理、维护和更新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地理信息、经济社会信息、视频监控等,满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的需要。
  (二)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市消防救援支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旗区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防、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力补充。鼓励基层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的应急能力。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基层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基层和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发展管理工作,协调旗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主导和支持辅助工作。
  4.区域合作与应急联动
  市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呼包鄂乌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实现应急救援队伍协作共享、相互支援。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与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的应急联动,将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物资保障
  1.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监管、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应急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2.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3.市直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国家有关部委、部队、其它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4.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四)资金保障
  1.市、旗区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市、旗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监管和评估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完善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市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六)科技保障
  1.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的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2.市、旗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和旗区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5.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根据预案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援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检验评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订。
  2.专项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各专项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能力,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检验、评估和修订。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园区管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四)评估和修订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
  (五)宣传与培训
  1.应急常识宣传。市直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旗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多发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编印成宣传手册,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部门要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进行应急知识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3.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4.公职人员培训。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专业人员培训。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六)责任与奖惩
  1.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涉及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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