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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
作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5-02-07 17: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法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027936087959

法定代表人

吴建勋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5111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JF02#围岩位移观测站在测量带式输送机里侧帮部数据时需跨越带式输送机,缺少行人过桥;2.中央泵房控制电源、闸阀电源未布置在各自主要负荷的母线段上;3.51101回风顺槽第二部带式输送机61#皮带架处,带式输送机有坡度变化,未在变坡位置安装防跑偏保护装置;4.51101回风顺槽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缺少警示牌;5.永久避难硐室供水施救设施无水;6.矿井下井Ⅱ回路两根并联使用MYJV328.7/10kV3×95mm2高压电缆绝缘电阻、泄漏耐压试验报告中只列出1根试验结果;7.中央变电所14台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整定值现场和图纸、检测报告均不一致,没有定期进行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8.51108回风顺槽与南翼辅运大巷之间设置的排水点,导致密闭内51108回风顺槽漏风,密闭失效;9.51101进风顺槽掘进工作面4#钻场钻探150m,向前掘进135m,超前距不足30m等9条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至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一条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三条行为共计玖万元(¥90,000.00)的行政处罚。第四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第五至第七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共作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第八至第九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一条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两条行为共计陆万元(¥6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2-6

处罚决定书文号

蒙(鄂)煤安罚〔2024〕102005-1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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