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设备维修中心8.0米及以上液压支架检修车间项目未履行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违法行为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610821770043971N |
|
法定代表人: |
杨栓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事由: |
1.神东煤炭设备维修中心8.0米及以上液压支架检修车间项目于2020年7月20日取得国家能源集团立项批复,2022年5月28日开工建设,2023年5月29日在伊金霍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19452.12万元。项目于2025年11月10日进行的内部竣工验收,2026年1月17日开始生产使用维修液压设备。该项目存在:(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四)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2.设备维修中心维修二厂维修三部2025年6月23日在10kV配电室开展的10kV配电室春防试验以及10kV进线9230柜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工作班人员张媛媛、高兴宽未取得高压电工特种作业证;设备维修中心维修二厂维修三部2026年5月4日在10kV配电室开展的9233柜接线,工作班人员张媛媛未取得高压电工特种作业证。 3.设备维修中心维修二厂有限空间维修四部雨水收集池缺少警示标志。 4.设备维修中心维修三厂电气维修车间高处作业票编号:J-2026-C25(C0308)+GCZY(005),安全监察科2026年3月19日审批,分管领导姜敬2026年3月18日审核,审批顺序倒置,未按企业管理制度逐级审批作业。 |
|
处罚依据: |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2裁量阶次C、序号33裁量阶次C、序号34裁量阶次C、序号35裁量阶次C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项给予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万元(¥25,000.00)的行政处罚,四项合并给予企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6裁量阶次C的规定,给予企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7裁量阶次A的规定,给予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应急发〔2026〕4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9裁量阶次A的规定,给予企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结果: |
综上,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6-26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应急罚〔2026〕综执工贸4-1号 |
|
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
上一篇: 关于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鹰骏一号煤矿行政...
下一篇:关于姜敬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